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16〕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行政相对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号),涉及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开展与之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其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附表: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事项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0日